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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3-01-08 11:07:10

范围:
l 、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
2 、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3 、驻宛的国家部属、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 国家明文规定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除外 ) 。

对象:
1 、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
2 、全民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固定工;
3 、民办教师;
4 、退 ( 离 ) 休人员;
5 、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和 ((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国发 (1978)104 号文件 ) 规定的 退职人员;
6 、退养的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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