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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6-11-17 14:17:24

 
一、调解仲裁途径
1、因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7、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监察途径
1、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行政复议途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主要处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处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诉途径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
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
五、信息公开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途径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七、举报途径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3、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信访途径
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司法途径
1、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3、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4、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其他还有:
1.该立案不立案、对判决不服、判决后不执行的引导群众向法院投诉;
2.反映国家公职人员渎职、贪污受贿犯罪的引导群众向检察机关投诉;
3.工伤认定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介绍到公安部门处理;
4.工伤认定中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介绍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5.对恶意欠薪的介绍到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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